《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02 16:20 信息来源:登封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为促进健康养老发展,满足全市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2个委局《关于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实施意见》(郑卫老龄〔202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登封市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登封市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实施方案》背景

  如何让百姓健康养老、根据上级要求,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进医养结合“放管服”改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拿出相关推进措施,以社区、居家、机构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满足全市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

  二、《登封市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方案》提出,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设立一级医疗机构,经市卫健委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市卫健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是责任单位。

  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方案》提出,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依法在登记机关变更服务范围、经营范围或主要职责,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与其他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优惠扶持政策。市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是责任单位。

  支持老年医疗服务设施建设。《方案》提出,加快发展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老年医疗机构;鼓励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等设立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不断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到2022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100%。市卫健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各乡(镇)办是责任单位。

  支持医养联合体建设。《方案》提出,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不同经营性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探索建立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组成的医疗养老联合体,支持医疗机构将养老机构作为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医务人员在医疗养老联合体多点执业。市卫健委、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办是责任单位。

  支持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建设。《方案》提出,按照全市社区居家养老全覆盖计划,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办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基层医疗机构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融合发展。统筹使用城乡社区养老补助资金,支持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市卫健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农委,各乡(镇)办是责任单位。

  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案》提出,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设有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健委,各乡(镇)办是责任单位。

  完善签约合作机制。《方案》提出,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加入市远程医疗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提供远程诊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拓展养老照护服务功能,并将医疗服务作为养老机构服务和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重点推动,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市卫健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是责任单位。

  完善老年护理服务机制。《方案》提出,市卫健委要根据市域内老年人群数量、疾病谱特点情况,积极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科学制订老年护理服务计划,建立覆盖老年人群疾病急性期、慢性期、康复期、长期照护期、生命终末期护理体系。市人民医院要为急危重症老年患者提供专科护理服务,并承担市域内老年护理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任务。护理院、康复医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要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老年患者提供护理服务。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为有需求的老年患者特别是失能老年患者提供护理服务。市卫健委、民政局是责任单位。

  完善上门巡诊服务机制。《方案》提出,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定期+按需”的原则,为辖区内未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开展上门巡诊服务,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合理用药指导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服务。养老机构为上门巡诊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市卫健委、民政局,各乡(镇)办是责任单位。

  完善医养转诊服务机制。《方案》提出,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加入县域医共体。引导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明确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畅通双向转诊渠道,确保预约转诊者优先诊疗、住院,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是责任单位。

  完善老年人便利就医服务机制。《方案》提出,全面落实老年人医养服务优待政策,重视老年人综合评估和老年综合征诊治,开展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积极创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到2022年,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比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绿色通道比例均达到100%。市卫健委、民政局是责任单位。

  完善医养服务监管机制。《方案》提出,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等部门配合。加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行业监管,医养结合机构应及时到市卫健委和民政局进行医养结合机构备案,纳入医养结合监测管理。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监管,把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和开展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服务纳入考核主要内容。各医养结合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市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是责任单位。

  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案》提出,按照《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卫老龄〔2020〕3号),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等,要做实做细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对需要护理服务的老年患者,定期开展护理需求评估。鼓励开展个性化服务、上门服务。执行省定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和制定本级价格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应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市卫健委、人社局、医保局是责任单位。

  加强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方案》提出,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每年免费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历次老年人健康体检结果,每年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进行两次医养结合服务,内容包括血压测量、末梢血血糖检测、康复指导、护理技能指导、保健咨询和营养改善指导6个方面。每年对市域内的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进行健康评估,对高龄、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市卫健委、财政局,各乡(镇)办是责任单位。

  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方案》提出,支持养老机构发展中医药服务,坚持养老与养生结合,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鼓励中医医院加强与养老机构合作,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诊疗、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设中医诊所,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服务。市卫健委、民政局是责任单位。

  加强老年人心理健康服务。《方案》提出,充分利用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等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完善老年人心理健康与精神疾病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针对抑郁、焦虑和老年失智等常见精神障碍或心理行为,在基层医疗机构逐步开展老年心理健康体检和筛查评估,畅通社区与专科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通道。市委组织部,市卫健委、民政局、教育局、医保局是责任单位。

  简化审批登记手续。《方案》提出,严格贯彻落实《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郑卫〔2019〕130号),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市卫健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是责任单位。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方案》提出,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市域内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执行居民水电气热价格。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健委是责任单位。

  加强土地供应保障。《方案》提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健康养老发展用地需求,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鼓励符合规划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市资源规划局、卫健委、民政局是责任单位。

  改善项目规划审批。《方案》提出,对于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健康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健康养老服务的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类健康养老项目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各项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市资源规划局、住建局、民政局、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是责任单位。

  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提出,按照国家、省和郑州市统一部署,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市医保局、卫健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残联是责任单位。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案》提出,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健康养老发展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积极解决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融资问题。市卫健委、民政局、金融服务中心是责任单位。

  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方案》提出,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卫健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是责任单位。

  壮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方案》提出,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鼓励引导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统筹现有资源,设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训模式。各乡(镇)办要制订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市教育局、人社局、发展改革委、卫健委、民政局、团市委、妇联、红十字会是责任单位。

  提高老年护理从业人员服务能力。《方案》提出,各类医疗机构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护理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其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和老年心理护理等老年专业技术水平;要按照《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对患者提供辅助护理服务的职业技能。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优先为失能、高龄或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提供延续性护理服务,将机构护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家。市卫健委、人社局、民政局、医保局是责任单位。

  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方案》提出,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出台支持政策,引导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市卫健委、人社局、教育局是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