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19 15:30 信息来源:登封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为切实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绿色发展水平,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27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提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19〕16号)、《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郑国土资文〔2018〕7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登封市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登封市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发展实施方案》背景及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郑州市高品质推进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郑办〔2020〕7号),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推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构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利用新模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创新驱动原则。

  二、《登封市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战略导向,结合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全面加快矿产资源绿色发展。总体目标要求是:持续加强露天矿山、废弃矿山、“三区两线”和我市有关规划提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的集中整治,全市持证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计划,2021年底前全市非煤矿山和大型煤矿企业全部创建成绿色矿山,未创建成绿色矿山的企业一律落实整改,直至整改通过验收。煤炭企业由市应急局负责督促建设,非煤矿山企业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督促建设。

  登封市资源规划局为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应急局、林业局为责任单位,组建绿色矿山建设专家技术团队。

  登封市资源规划局为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登封市资源规划局为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坚决依法处理。

  登封市资源规划局为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市应急局为责任单位,推广绿色工艺技术。

  登封市资源规划局为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为责任单位,加快生态修复。

  三、《登封市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发展实施方案》时间安排

  时间要求为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完善机构建立,逐矿制定绿色矿山创建方案,2月25日前制定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已通过的绿色矿山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持续提升方案。按照方案,逐项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各项任务。

  时间要求为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分批分期完成绿色矿山验收,逐步形成生态环境优美、开发利用保护有效、资源保障供给有力、部门联动持续推进的新局面。

  四、《登封市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发展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是成立登封市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资源规划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林业局、应急局、水利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资源规划局。

  二是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绿色发展新模式,促进绿色资源产业良性循环,提升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成员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组织联系专业队伍,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化监管,形成推动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发展的合力。

  三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和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以及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的问责追责制度。同时,建立健全监督评价机制,将矿产资源绿色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工作实效。